10月20日讯,记者13日从珠海市民政局获悉,《珠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已正式印发。《细则》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细则》将《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相关规定作出细化,并参照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两级划分方式,将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并就良好及不良提出了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措施。
《细则》规定,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规范建设等级评估获得“3A”及以上,获得全国、省、市、区级各项荣誉以及其他认证和获奖等正面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行为,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据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和职权范围内,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奖励和监督管理措施。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而对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不良行为的程度和后果等,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警示谈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